臨場健康服務
為推廣勞工健康服務制度及保障工作者安全與健康,勞動部職安署於102年7月3日修正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明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50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考量中小企業建立健康服務模式所需資源及相關配套措施,爰按事業規模採分階段逐步推動。配合職安法健康服務制度推動期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於106年11月13日修正規定,並依企業規模訂定健康服務之施行日期,
對於勞工人數200至299人者,自107年7月1日施行;100至199人者,自109年1月1日施行;50至99人者,自111年1月1日施行;同時考量企業危害風險分類, 訂定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並可採特約方式辦理。
至於勞工人數 49 人以下之企業,則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委託設置之各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或網絡機構提供臨場健康服務及健康諮詢,以達人人享有健康服務權利之目標。
何謂特約護理人員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規定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總人數在三百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
然而考量現行實務量太多元,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下的事業單位則可採特約護理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的方式來施行,
特約護理人員能協助企業的人資及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規劃與執行職業安全四大計畫及臨場關懷服務項目,除了協助平日的健康關懷以外,更可以協助預防職業災害與職業疾病的發生,提高員工的生產效率,針對職業災害修養不能工作的員工,亦可以與職業醫學專科醫師共同提供相關復健及復工的專業建議。
臨場健康服務工作內容
企業透過配置勞工健康服務醫護等專業人員共同參與職場安全衛生推動,除有助於預防職業 災害及職業病的發生,更可提升勞工的身心健康與工作能力。
臨場健康服務工作內容如下:
- 分析健檢結果與評估職業危害
- 協助雇主選配員工適當工作
- 高風險勞工健康評估及個案管理
- 提供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建議
- 辦理職場身心健康保護措施